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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金属探测仪等工具,盗掘内蒙古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演现实版“盗墓笔记”。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籍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利用某地图软件得知内蒙古某地区有金元时期古文化遗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金属探测仪等工具,盗掘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二人在该古文化遗址上挖掘约50个盗坑,盗掘行为对该遗址的破坏程度比较严重。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刑事审判庭重点对二被告人的犯罪故意进行了明确讨论,同时也对二被告人盗掘的盗坑具体数量进行了分析查明。在情节方面,重点围绕50个左右盗坑破坏程度是否构成“盗掘行为对该遗址的破坏程度比较严重”情节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经讨论,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二被告存在犯罪故意,在明知文化遗址的情况下,故意破坏“挖掘文化遗址上边所覆盖土层,未触及实体文物的挖掘”也属于对文物的自然保护状态的一种损坏,盗掘行为妨害了文物管理活动,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对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益侵犯,对文化遗址保护造成了侵害,因此排除了不构成损坏严重的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在庭审中痛哭流涕,深切悔过,均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最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记者 李强 通讯员 雷铁军)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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