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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大佘太法庭审结一起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4万元的价格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原告,并将房本押在原告处,还清借款后再收回房本。因被告至今未还清借款,原告向大佘太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

  大佘太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本意是想借此保障其债权能及时实现,而被告也没有出售房屋的意愿。换言之,双方并无房屋买卖的合意。所以,法庭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在审理既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双方究竟是存在买卖的合意还是民间借贷的合意。如果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只是为了保障原告顺利实现债权,被告也无履行买卖合同的意愿,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就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杨培政)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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