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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0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在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下,公开对李百立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百立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二千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没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物及犯罪工具。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百立在伊金霍洛旗汽车城先后成立了百立二手车公司、百立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天发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二手车、不动产、黄金首饰抵押贷款的方式发放高利贷款,并雇佣被告人李庆国、何慧、孙志刚、刘帅、薄巍、张春明、侯双阳、史宁、贺万龙、李凤民、王海龙、付强等人为其公司员工。

  李百立任命张春明、薄巍、刘帅、侯双阳为债务经理,专职负责放贷和讨要债务,将每个债务人具体划分给债务经理,并指使四名债务经理带领史宁、贺万龙、李凤民等人有组织地开始以殴打、辱骂、威胁、跟随、限制人身自由、电话滋扰、多次到其债务人家中、单位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方式索要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李百立通过组织召开会议、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提高该犯罪集团的纪律性和稳固性,并通过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安排餐饮住宿、报销讨债费用、承诺福利待遇等方式提高组织成员违法犯罪的积极性。

  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部分被害人迫于该犯罪集团的威慑不敢报案,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恐惧,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影响被害人的正常工作及生活,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百立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春明、侯双阳、薄巍、刘帅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孙志刚、付强、贺万龙、史宁、李庆国、李凤民、何慧为组织成员。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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