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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与死者共同饮酒的六被告每人向死者亲属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991.56元。

  伊金霍洛旗男子白某某生前与王某某等六人均在一工地工作,2019年5月的一天,白某某与王某某等六人共同饮酒,至当晚23时左右结束。次日4时40分左右,白某某死亡,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于同日对死者白某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8.70mg/100ml。白某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等六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聚餐饮酒过程中,参与聚餐的人员对饮酒过量的聚餐人员负有劝诫、帮助和照顾的义务。六被告均系死者白某某的工友,并与白某某同住,共同饮酒过程中六被告未充分尽到劝诫义务,且六被告明知死者白某某大量饮酒,从酒后至白某某死亡长达6小时左右的时间内也对其未进行必要的查看和照顾,因此,六被告未尽到同饮者应该尽到的劝诫和照顾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的事实及与白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某等六人每人均应按照2%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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