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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命名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共命名283个地方和单位为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11个地方和单位被评为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呼和浩特市榜上有名。

近年来,我市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总目标,聚焦“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五大重点任务,以“一精准、五聚力”为抓手,坚持“突出主线、融入中心、分类指导”,始终突出一个“融”字,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深度融合发展,谱写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据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国家民委命名,每年评选,旨在激励先进,示范引领,广泛动员各族群众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争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刘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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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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