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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城县人民法院对于张某与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凉城县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办理,让企业和群众看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效和变化。凉城法院执行局根据“绿色直通车”标识处置程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场地出租用于偿还本案案款。

  本案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及企业,因政府机关审批程序时间长且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面临无法实现或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的情况,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用场地租金给付案款的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正确运用了调解手段,该案中达成和解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最终实现胜诉权益,也为被执行企业及政府缓解了履行压力,为企业争取了更多的周转时间。(通讯员 孙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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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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