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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乘机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等防疫基础性物资用品,牟取非法利益。更有甚者,一些人“空手套白狼”,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近日,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巨额防疫物资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郝某退赔4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作案工具2 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郝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 2月,被告人郝某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紧缺防疫物品需求较为迫切的心理,在没有口罩、体温枪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武某、乌某、龙某、李某购买口罩或体温枪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被告人郝某将绝大部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赌博挥霍。记者围绕法院的判决依据、涉疫情经济犯罪特点等问题,采访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孙志军。

  记者: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孙志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从重处罚。鉴于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区涉疫情领域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孙志军:截至4月底,我区涉疫情领域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共有64起,其中经济犯罪案件14起。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从罪名来看诈骗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涉案物品大多数都与口罩等传染病防护用品相关。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等防护物资缺乏,群众购买需求旺盛、心情急切等实际情况,临时起意,发布不实消息进行诈骗。其作案手段多为利用微信在微信朋友圈、聊天群内发布出售各类口罩现货、体温枪的虚假消息,通过网络转账进行收款,收款后不发货或者部分发货来骗取群众钱财。记者:法院采取哪些举措打击此类犯罪?

  孙志军:法院发挥审判服务司法大局的司法职 能作 用,快速 高效 审理 执行 涉疫 情案件。针对部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同时,对部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在案件审理方式上,为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又多采用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既避免人员聚集,又公开透明。法院在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严审快结,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防疫大局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记者:群众日常生活中应该怎样避免上当受骗?孙志军:在此特殊时期,群众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防控义务,另一方面,要提高警惕,理性判断,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疫物资,在资金往来中,一定要通过资金有保障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避免上当受骗。(内蒙古日报记者 宋爽)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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