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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以被告人王利明为首的3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被告人王利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到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王利明以亲友关系为纽带,笼络“发小”、同学和一些前科劣迹人员,以合法注册的明泽公司为掩护,在拆迁过程中持续使用断水断电、威胁恐吓等手段对被拆迁户进行滋扰,逐步树立强势地位,初步形成了以王利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声威,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税、寻衅滋事、包庇、妨害公务、挪用资金犯罪15起,实施强拆房屋、殴打被害人等违法事件5起,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开性、暴力性、多样性明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王利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违法拆迁起家,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范围内,多次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发展壮大,最后发展至违法开发销售“内蒙古大商城”项目,其组织规模通过其特殊的运营模式越滚越大,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严重破坏呼和浩特地区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侵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以上判决。(记者 张巧珍)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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