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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据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6条,包括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集中管辖和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等。

  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类型。《规定》第一条在此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规定》第二条明确,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既体现了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同时也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妥当确定专业性的标准,确保实践中能够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

  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明确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作出了规定。第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第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明确集中管辖法院、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就专门法院、集中管辖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作出了规定。第九条规定,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条规定,专门法院可以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明确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专门性事实的调查,就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司法鉴定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参加修复方案及调解、和解协议审查等工作的,审判长应当进行重点指引和提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彰显了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理念。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契合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于丰富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法释〔20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规范和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和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陪审员,为本规定所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一)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

(二)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可以根据环境资源审判活动需要,结合案件类型、数量等特点,协商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一定数量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第四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本人同意后协商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再次选任。

第五条  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需要,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均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辖区内不少于一家基层人民法院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第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第九条  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可以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条  铁路运输法院等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或所在单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回避。

第十二条  审判长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下列工作,重点进行指引和提示:

(一)专门性事实的调查;

(二)就是否进行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提出意见;

(三)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

(四)就是否委托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事项、范围、目的和期限提出意见;

(五)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审查;

(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协议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评议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就该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不一致的,合议庭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情况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第十四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

第十五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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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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