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当下,短视频平台流行的“AI换脸”(AI:人工智能)技术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新鲜的体验。原告林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网红,某天发布了一段自己身穿古风汉服、带着完整古风妆容出镜的视频。之后,林某在被告南京某公司运营的一款“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含该短视频中外部形象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不特定用户付费成为小程序会员后,即可将该视频模板中林某的面部进行替换,形成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AI换脸”视频。林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综合考量原告的网络知名度及商业价值,法院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须具有充分指向性。对比原告发布的短视频素材,结合“AI换脸”视频中未被修改的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场景细节等要素,可以识别出视频中身体形象所对应的主体是原告,故原告对该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存储在“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作为供不特定用户选择使用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系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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