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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这段规定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热议。其实,要看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追诉等,本来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而这次《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确定入罪标准,统一和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行政处罚等标准,在之前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作了细化、完善。

  《意见》重申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为立案标准,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适用不起诉的标准;再将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作为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标准,同时以上3条标准还要结合具体案件情节做出判断。这是司法标准的精准化、规范化,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下调”入罪标准。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治理醉驾效果显著。但是,在这一刑法新规实施12年之后、相关司法政策执行10年之后,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比如,当下危险驾驶罪(醉驾)已经超越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司法资源应得到更合理分配。还有,在处置醉驾过程当中,针对小区挪车、紧急就诊特殊情况,如果单单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入罪的唯一标准,可能出现机械执法的问题。此外,积累了10多年的司法审判经验,要在宏观层面上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解决各地执法不尽统一等问题。

  所以,《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旨在体现“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就“从严”的角度说,《意见》详细列举了常见多发、从重处理的15种醉驾情形,比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意见》还进一步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节恶劣的醉驾情形,比如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形。《意见》亮出了“严”的态度,填补了之前司法政策的空白点,让打击醉驾更有威慑力。

  就“从宽”的角度说,《意见》明确对公众关心的小区挪车、送急救伤病人员等是否构成醉驾犯罪,作出了细化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实现司法的精准化。

  《意见》明确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让每一个人夯实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守护好道路安全。

  (文丨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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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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