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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梁晓辉 郭超凯)我国正在对慈善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22日在北京表示,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拟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对个人求助行为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规定。

  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会上有记者提问,慈善法修改对个人求助行为和提供个人求助信息的平台分别作了哪些规定?有意见认为这只是第一步,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制度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落实,才能让整个行业真正得到规范发展。请问立法机关对此有何考虑?

  臧铁伟表示,现行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为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求助、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需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

  臧铁伟指出,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拟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对个人求助行为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规定,一方面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规则,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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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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