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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虚假诉讼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予以惩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了一大批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并先后制定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虚假诉讼案件裁判标准,完善查处惩治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年来,部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严重背离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需要采取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综合整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更好做到以案释法、以案明德,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件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以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集中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典型行为方式。其中,案例1“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名下财产,恶意逃避履行债务;案例2“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的财产;案例3“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恶意干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得到清偿;案例4“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虚构的职工工资申请仲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以转移被冻结资金,逃避履行对其他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案例5“郑某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捏造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获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的债权,意图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5个案例均属于“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实践中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也主要属于这种类型,双方当事人“手牵手”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对抗,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查发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案件线索多来源于利益受损方的控告和举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案外第三人的控告举报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继续加大对包括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在内的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大甄别查处力度,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提升虚假诉讼案件审判质效,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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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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