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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何兴祥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对被告人何兴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依法追缴何兴祥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兴祥利用担任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等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银行授信、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36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兴祥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在有关企业未按照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并将贸易融资挪作他用、部分授信业务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况下,违规指使银行人员办理贸易融资授信。根据上述授信,中国银行有关支行办理信用证、预付款保函共计63.49亿余元、1.04亿余美元。截至案发,上述贸易融资业务造成银行本金损失14.61亿余元。

2014年9月,被告人何兴祥在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决定将有关企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调整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国银行有关支行先后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共计17.46亿余元。2012年至2013年,在申请人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且挪用贷款资金的情况下,何兴祥指使银行人员办理贷款7743万余元,造成银行本金损失962万余元。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兴祥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家属在境外开设的由何兴祥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369万余元的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兴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何兴祥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自己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全部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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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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