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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市蓟州区法院别山法庭审结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经调解,被告赵某最终同意补偿原告商家各项费用200元并当场履行。

  据微信公众号“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1月30日消息:被告赵某网购了价值17.9元的儿童玩具。收到商品后,赵某以玩具发错颜色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平台向其推送售后链接后,赵某点击“仅退款”选项。由于消息繁多,商家并未在48小时内进行处理,赵某顺利退款成功。后商家几次联系赵某要求将玩具退回,但赵某一直未予理睬。

  随后,商家向法院提出诉讼。商家认为,其与赵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赵某在收到商品后利用平台漏洞恶意申请退款却未退货,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赵某退还货款17.9元并承担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2000元。

  虽然案件标的小、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具有较强的社会警示意义。别山法庭受理后,向赵某询问“仅退款”的原因。赵某表示,因其年纪较大,并未及时查收信息,造成未能及时退货。随后法官向赵某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赵某也意识到自己购买的商品并不属于“仅退款”范畴。最终同意补偿原告商家各项费用200元并当场履行。

  据了解,电商“仅退款”功能是指消费者从平台上购得商品后,可申请“仅退款”,如果商家在48小时内未进行操作,系统则会默认商家同意退款申请,自动发起退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仅退款”功能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但现实中不少消费者恶意“钻空子”“薅羊毛”,不仅给商家带来经济损失,更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退回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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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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