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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于日前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明确我区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实施方案》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原生育保险费不变。主要内容包括: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含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减征,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安排。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且小于9个月(含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同时,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政府自行解决。(记者 梁婧姝)

编辑: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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