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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8日,据湖北省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近日,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提出,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鄂州市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商转公除外),贷款额度可按职工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鄂州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即家庭首套首贷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家庭二套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50万元)。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同时,进一步放开公积金贷款户籍限制。湖北省范围内和《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约定的长江中游城市圈内的缴存职工,在鄂州市新购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审核借款人是否具有鄂州市户籍,其他异地贷款条件和办理流程不变。

  此外,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货币化、房票、团购商品房等方式安置。

  《通知》还提出,支持团购商品住房。鼓励开发企业给予购房优惠,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中团购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各地和企业通过团购存量商品房集中安排员工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团购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和安置房,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通知》显示,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优化家庭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银行金融机构对生育多孩家庭在购房贷款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

  以下为政策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居民换购住房。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优化家庭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银行金融机构对生育多孩家庭在购房贷款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

  三、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商转公除外),贷款额度可按职工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即家庭首套首贷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家庭二套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50万元)。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四、进一步放开公积金贷款户籍限制。本省范围内和《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约定的长江中游城市圈内的缴存职工,在本市新购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审核借款人是否具有鄂州市户籍,其他异地贷款条件和办理流程不变。

  五、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货币化、房票、团购商品房等方式安置。

  六、支持团购商品住房。鼓励开发企业给予购房优惠,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中团购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各地和企业通过团购存量商品房集中安排员工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团购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和安置房,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七、加快盘活存量用地。对已出让尚未建设且没有法律纠纷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经调查、公示认可后,由辖区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合理调整规划重新出让。已公示且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变更手续。对于已出让尚未建设或部分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建设用地商住比例已不适宜市场需求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并按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八、支持房地产企业纾困。出台激励机制,提高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的积极性,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在留足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前提下,结合企业信用情况,允许房地产企业提取监管额度外资金,用于支付同一公司不同地块的项目建设和在本市购置土地。

  九、支持高品质住房建设。在新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中,支持建设第四代住宅,推广装配式和节能建筑,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景观阳台等空间,适当增加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情形,优化住宅阳台进深、面积比例控制要求等技术规范,推进新型住宅设计创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措施可与本《通知》叠加使用。

  注:长江中游城市群包括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等20个长江中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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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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