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4日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公证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公证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优化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完善公证档案利用规则等。
公证档案是记录公证活动过程的基本载体,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证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办法完善公证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任务,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证档案工作制度,并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证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在推进公证档案电子化与文书材料归档数字化转型方面,办法设专章明确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性要求和原则性规定,规定公证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公证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倡导推进公证档案数字化,并对已经数字化的档案备查提出要求。让静态数据转化为服务动能,更好促进减证便民。
此外,办法依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大幅缩短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将永久、60年和20年的保管期限,相应调整为永久、30年和10年,并制作《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以附件形式附后。办法明确公证档案保管责任,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将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通过书面告知、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规范公证档案销毁条件和程序,明确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公证档案,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应当销毁,但销毁前应当留存公证书正本等。
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记者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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