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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驾驶”不能减轻醉驾者刑责

本报讯 记者徐伟伦 酒后驾车,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就可以减轻责任吗?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案,明确指出,醉驾者开启驾驶辅助系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凌晨时分,张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觉得路上车辆不多,便决定自己驾车回家。行驶至北京市广渠门桥北上桥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4毫克/100毫升。

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张某认为,其驾车时开启了辅助驾驶功能,道路危险性降低,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我国现阶段对辅助驾驶申请主体、车辆及试点、示范区域等均有限制性规定,张某被查获时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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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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