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对本国产品提供合理支持,符合国际惯例,关键在于能否科学界定其范围和标准,确保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
规模超3.3万亿元的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迎来了一项重大变革。
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明确了“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设定了可量化、可检验、可追溯的“硬杠杠”,提升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将为参与政府采购竞标的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稳定的政策预期。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对本国产品提供合理支持,符合国际惯例,关键在于能否科学界定其范围和标准,确保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通知》明确“本国产品”的标准,同时明确禁止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体现了促进公平竞争的改革方向,为在华投资的各类企业送上政策利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但对哪些产品属于“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缺乏明确界定。由于认识上存在模糊之处,落实中不免出现一些执行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明确“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设置政策过渡期……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消除规则模糊性,提升竞争公平性,是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彰显开放市场的决心与气度。
这一政策的开放性,不止于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还在于为对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预留了空间。倡导国际通行规则下的公平竞争,在互利互惠中实现更大发展,正是我们一贯的信念与承诺。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标准更加清晰、政策透明度持续提升,一个以高水平开放为底色的竞争舞台正释放强大磁吸力。无论内资外资,只要扎根、深耕,投身高质量发展,服务高品质生活,就能把握时代机遇、市场机遇,在公平竞争中继续发展壮大。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在制定实施各项政策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自觉性,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将为高质量发展蓄积更强的动力。(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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