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徐鹏航、彭韵佳)国家医保局5日公开发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对职工医保个账跨省共济的额度、使用、结算等进行明确规定。
职工医保个账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保缴费。
规程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
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
根据规程,被共济人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同时,也可以用其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且须全额支付。
在结算管理方面,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资金实行预付金管理,并纳入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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