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6月16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李光荣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光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光荣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光荣利用担任贵州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党组书记、厅长,贵州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贵州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调整项目容积率、推进项目实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李光荣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在通过特种行业考核认证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光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光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光荣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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