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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有记者问:有些西方媒体报道,中国对新疆少数民族“强迫劳动”“强制迁徙”议题,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章节中明确保障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利,请问如何评价这种将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的举措与“强迫劳动”挂钩的言论?中国法律如何保障各族劳动者在流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委主任陈瑞峰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保障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五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维护各族群众平等发展权利、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始终坚持完全自愿、双向选择、依法合规、来去自由的核心原则。新疆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尊重各族群众意愿前提下实施的,目的在于帮助各族群众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经济收入,完全是、纯粹是在为新疆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所有外出就业的新疆群众,全部都是基于改善家庭生活、提升自身技能的个人意愿自主报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强制迁徙”“强迫劳动”,此类说法是极其荒谬、极其可笑的。

我国宪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根本上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劳动歧视和人身限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更是从民族工作的角度,明确跨区域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举措,保障各族劳动者正当权益。中国将始终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劳动权、发展权,让各族群众在自由平等的劳动中共享发展成果、共创美好未来。

新疆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千方百计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近五年,多措并举扩大就业规模,城镇累计新增就业239.2万人,农业劳动力外出务工达到1610万人次,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5.3%、8.1%。劳动就业创造美好生活,新疆通过健全公平的就业政策体系和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让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实现就业,最大限度保障各族群众自愿就业、体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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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统战部
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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