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数据局印发的《2026年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提出,推进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持续推进数据安全管理,强化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与保护。
伴随数据产业快速发展,数据市场秩序的规范化要求与数据立法不足之间的张力越来越明显,对数据产业发展产生了制约。例如,因数据权属及使用边界不清,数据从业者普遍存在“不敢、不愿、不能”开发利用数据资源的问题。又如,因数据确权难、定价难、流通难,很多经营主体缺乏入场数据产业的积极性,数据市场难以形成资金、技术的聚集效应。加之近年来涉数据权益争议不断增多,这些争议进一步显示出我国数据保护基础规则的发展进度明显落后于数据利用开发的进度。
为弥补制度支撑存在的不足,更充分地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各省市结合本区域数据产业发展重点进行了探索。例如,江苏省立足“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定位出台了《江苏省数据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数据条例,构建起全省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交易和安全保护等规则体系。又如,四川省立足“数字四川建设”的目标定位,启动《四川省数据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围绕推动全国数据政策在本区域落实,聚焦政府数据制定地方性法规;云南、辽宁等地分别以《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数据产业图谱》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制度建设工作。
从全国层面而言,我国现有的数据规范分散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例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制定了数据安全治理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细化了数据基础设施、数据分类分级等数据规范。上海等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数据法规,在推动地方的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大数据产业发展、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国数据立法,还需坚持问题导向,从多角度发力。
其一,将现有的数据规范进行整合,实现数据规范由碎片化、分散化向系统性、统一性集成。改变现有数据规范只重数据静态安全管控,轻视数据动态流通、交易、利用、收益分配的现状。改变我国当前数据管理的多头监管状态,建立有牵头部门的集中统筹协同机制。尽快完善数据法律核心规范,例如,数据权利边界认定和数据确权规则;明确流通数据范围、数据可流通的标准;数据交易方式、途径和交易限制等交易规则;等等。
其二,坚持先面后点的原则,聚焦基础问题立法。明确数据权的主体与客体的范围、数据权的具体权能。在确认数据权主体范围时,既要考虑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数据运营者等处于数据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参与主体,还要考虑公共领域、私有领域等不同领域的参与主体。在确认数据权客体范围时,应区分信息与数据、数据与大数据等。
其三,建立数据流通规则。立足培育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市场,建立数据流通准入规则、交易运营机制、交易禁止清单、交付标准、质量责任、用途限制、违约追责等内容,建立数据分级分类流通监管机制、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交易平台居间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数据黑市、“爬虫”窃取、非法倒卖数据等违法行为。
其四,高效管控数据跨境流动。数据跨境流动涉及数据安全,建立数据跨境分类分级审核管理制度,按照数据来源和重要性设定不同的数据出境审核要求和监管标准。(作者:王敬礼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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