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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召开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

天津法院“巾帼普法志愿者”为群众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内容。

南开区法院邀请学生体验“模拟法庭”。

天津法院首次在刑事审判中引入家庭教育指导。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汇聚多方力量守护儿童健康成长,2020年以来,天津法院准确把握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妥善处理涉及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情感权益的各类纠纷,推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支持联动机制建设,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打造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格局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司法举措。2022年2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长期未尽子女教育责任的一名当事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天津法院发出的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这起由母亲赵某提起诉讼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经审理了解到,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两名子女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长期未照顾抚养子女,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用,仅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给付了30000元基本生活费。考虑到父亲长期不关注孩子的成长,未能满足孩子的基本情感需求,在家庭教育中严重缺位,未能尽到父亲的责任,法官和来自和平区妇联的人民陪审员当庭对其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为有力敦促王某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合议庭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决定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据了解,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在天津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中占比较大。2020年至2022年,全市法院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共计62300件,其中刑事案件1617件,民事案件60345件,行政案件338件;结案61112件,总结案率98.1%。

天津法院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积极引入社会力量,邀请家事调解员,设立亲情关护室,推动构建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营造柔性诉讼环境,突出家事审判中‘家’的温馨,能帮助诉讼双方破除心理壁垒。”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辉表示。

在构建“家事审判+家风建设”机制上,天津法院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优良家风家训,以家风建设引领家事审判,全面打造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格局。红桥区人民法院与区妇联联合培训42名家事调解员,三年来家事调解员协助调解案件1219件,对充实法院调解专业力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蓟州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各乡镇推动成立28个家事调解委员会,与区妇联共建婚姻家庭纠纷联络站,指导各乡镇妇联建立妇女儿童维权联系点,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区、镇乡(街)、村(居)的三级调解网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

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赵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公司,2018年6月确诊怀孕,2019年3月诞下一女孩。2019年1月,赵某曾通过网络请假,后未再到岗。同年5月,该公司以赵某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为由解聘赵某。而后,赵某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则辩称此期间无法与赵某取得联系。

法官经调查发现,2019年3月赵某仍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赵某怀孕后已通过网络请假,即便她的请假方式不符合公司规定流程,该公司亦应通知其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是放任此种状态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主审法官表示,“赵某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此前赵某曾请假进行产检,该公司应当知晓赵某处于产假期间,但其仍以旷工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后该公司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与特殊照顾并重,依法适用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将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法律制度贯彻于司法实践,全面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夫妻财产申报等制度,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丁琪介绍:“天津法院在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注重修复重建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文明。在依法应当判决离婚时,保障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下,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

天津高院与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举行劳动权益指导会,与市人社局联合签订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规范性意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全市法院严格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促进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杨某与韩某原是夫妻关系,2020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婚生女的抚养、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在履行上述调解书探望权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韩某多次申请强制执行。自2022年10月起,韩某采取跟踪杨某上下班,别停杨某车辆,在杨某车辆上张贴带有红色手印纸张,向杨某及家人发威胁信息,在微信朋友圈谩骂杨某等行为,对杨某进行长期持续骚扰。为此杨某多次报警寻求帮助,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审核后签发了保护令。该案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天津法院审理的首起非家庭成员之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离婚后的妇女,进一步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制度,也是平安天津建设的重要内容。2020年至2022年,天津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16件,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了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积极保障和服务平安天津建设。

“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界继续形成合力、久久为功,让广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发展中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加持续。”天津高院民一庭副庭长王会君表示。

红桥区法院打造以“家、和、善、美”为主题的洪湖里社区家事审判法庭;河北区人民法院打造融合法律、道德、民俗典故的家事文化长廊;另有多家法院积极建设有利于柔性解决纠纷的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配套设施,在“软环境”中传达和睦、友好、互谅的价值观念,降低压抑、对立的不利情绪。在此基础上,天津法院还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资源共享,共同建强工作阵地。河西区人民法院等三家法院与妇联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工作,联合建立亲情观护室和未成年人探视基地,引导父母双方及未成年人和谐探望、有效沟通、缓解矛盾,在探视关护、家庭教育指导、普法预防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注重未成年人双向保护

小天父母早年离异,小天虽跟随父亲生活,但长期在外居住。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缺位,父亲平日又忙于生计,对小天疏于管教,小天逐渐养成了叛逆乖张的性格,并深陷虚荣、攀比等不正确的价值观中。初中辍学后,在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驱动下,小天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河北区法院在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小天父亲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针对单亲家庭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河北区法院在庭审后联合区妇联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和家庭指导师,对小天父亲提供“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围绕子女教育困惑、构建良好亲子关系、正面管教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引导家长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据了解,2021年,天津高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市法院少年审判的组织领导、案件审判、调查研究、法治宣传等工作。一方面,积极推进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静海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建立了少年审判专门团队;三家法院在审判庭内加挂少年法庭牌子;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成立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三合一”专门审判庭。天津高院还与天津师范大学等高校联系,组织少年法庭法官进行心理咨询师培训,27名法官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组建了一支法院系统自己的心理咨询师队伍。

另一方面,天津法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西青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建立精细化的案件回访制度,对于涉抚养未成年人的离婚、变更抚养关系等案件,建立台账并定期回访。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联合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对曾遭遇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观护,做好心理咨询、家庭矛盾分析等有关心理健康服务,促进涉未成年人纠纷平稳妥善化解。滨海新区法院大沽法庭(少年法庭)作为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法庭,联合辖区相关部门,组成“法官+团干部+司法社工+职能部门+志愿者”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队伍,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关怀。

“孩子不敢社交,害怕交流,怕别人知道自己犯过事,也担心以后影响自己找工作。”一名被告人的母亲吐露了自己的担忧。在这起案件里,红桥区法院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通过记录封存和限制查询范围,最大限度减少轻罪前科信息的扩散,帮助未成年人去除标签化并顺利入学、就业、重新回归社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天津法院还积极改革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审理模式,滨海新区法院与区检察院、社区矫正机关建立社区矫正帮教一体化联动机制,及时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促使被判处缓刑或管制的未成年人正确面对社会监管,早日回归人生正途。全市法院注重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全面发挥刑事审判的“教育、感化、挽救”功能,制定个性化审理方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庭审感化,寓教于审,妥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心理干预、法庭教育、判后矫正、回访帮教等一系列举措,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记者 吴玉萍 通讯员 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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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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