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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榆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广场健身和直播活动噪音污染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其中明确,当地广场健身、直播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严格按照规定控制音响音量,于每天21时前停止活动。

  这份通告指出,广场舞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音量较大的音响设备,因活动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周围环境噪音过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社会反应强烈,多次热线举报,损害了他人享有安静生活环境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榆中县相关部门还提出:开展广场健身、直播活动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确定一名责任人,如无明确责任人,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直播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或者公司负责人在直播活动前要到相关部门报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标准》规定户外容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噪声影响的居住建筑窗外1米,高于地面1.2米。开展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应确保不超过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广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0—22:00和夜间22:00—6:00两个时间段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分别为60分贝、50分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将依据《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台记者 安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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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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