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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李艳红)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起2022年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梁小女诉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神华准能公司(原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投资修建大准铁路,大准铁路二道湾段于1997年建成通车。梁小女从1984年居住至今的房屋坐落于丰镇市二道湾村38号,房屋南面距离大准铁路二道湾段最近距离约24米以上。

  2017年大准铁路二道湾段周边居民向神华准能公司、丰镇市政府、内蒙古环境保护厅等单位反映案涉铁路造成粉尘、噪声污染,严重影响生活。为此神华准能公司采取更换无缝钢轨、限制鸣笛等整改措施。

  2018年7月神华准能公司在安装声屏障过程中,二道湾村民与公司发生纠纷,致使声屏障至今未安装。

  2018年3月、4月内蒙古自治区中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委托内蒙古富源新纪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大准铁路二道湾段周边距离铁路32米、60米、130米、300米四个监测点颗粒物进行两次检测,11月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大准铁路二道湾段周边四个敏感点及功能区几天不同时段噪声进行检测,大准铁路运行车辆途经梁小女住所时噪声数值和颗粒物排放数值超国家规定的限值。

  典型案例二:内蒙古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矿案

  2011年至2016年,内蒙古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在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旱地、天然牧草地等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测绘,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总计265.1728亩,其中旱地36.0074亩,草地229.1654亩。

  2012年至2014年,内蒙古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在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火区治理批复外采矿证外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进行销售。经对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地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某煤矿火区治理开采煤炭资源价值调查报告修改说》进行评审,准格尔旗某煤矿火区治理批复外采矿证批复外共动用煤炭资源量67.77万吨,价值10506.47万元。

  内蒙古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采矿证界外提供占用土地图斑中占用土地面积435.70亩,已全部进行植被恢复和覆土,达到了破坏之前的林草覆盖度,林草种植条件已恢复。

  案发后,被告单位内蒙古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全部上缴违法所得10506.47万元。

  典型案例三:王某平污染环境案

  乌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系乌海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王某平系该公司焦化厂副厂长,分管生产、环保工作。

  2021年8月10日17时许,王某平在公司化产车间脱硫工段巡查时,发现化验室取样瓶内液体颜色发白,判断其煤气中硫化氢含量超标。因担心单位被环保部门处罚而影响到个人绩效奖金,王某平单独到公司大烟囱采样平台,将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拔开、反吹管对折缠绕,导致主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随后王某平又将一号焦炉的烟道闸板升起,导致部分未经环保处理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通过大烟囱排放到空气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经鉴定机构鉴定,因王某平的违法行为,造成该公司违法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总量为5.19吨、氮氧化物总量为8.91吨、颗粒物总量为0.31吨,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9044元。

  典型案例四:赵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赵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河支流四道沙河非法开采天然石英砂122342.92吨,非法获利2926750.73元。采砂场严重破坏了治理区的生态环境,植被毁损,水土流失严重,扬尘落砂,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同时也对附近牧民及牲畜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典型案例五:阿拉善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自2013年6月以来,阿拉善某公司未获得征占用林地许可情况下,在额济纳旗胡杨林内陆续修建游客服务中心、木栈道、摆渡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

  经当地公安局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在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建的旅游基础设施,占用林地面积71.846亩,地上原有植被毁坏,林业种植条件毁坏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严重;被占用林地的期间生态效益(期间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为613867元。

  典型案例六:包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包某因发现家中饲养的鸡丢失,怀疑是野生动物所为,便用铁丝制作猎捕套索,将套索放在自家鸡圈入口处用来猎捕野生动物,并在其制作的陷阱处猎捕到一只豹猫,后将其从套索中解开,放任家犬将其咬伤致死。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公安机关送检的检材为食肉目猫科豹猫,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2221刑初332号刑事判决:包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元。扣押的猫科野生动物死体一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在包某受刑事处罚后认为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失,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履行公告程序后,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七:某热力公司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等环保行政处罚案

  呼和浩特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于2021年2月17日在检查中发现某热力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玉环罚字(2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热力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热力公司不服,向玉泉区政府申请复议,玉泉区政府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玉政复决字(20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玉泉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玉环罚字(2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热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八:李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6月,李某某为方便自己拉草,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下,故意毁坏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林场桦树76株,其行为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被毁坏的林木修复费用为19831.62元。2022年4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林木修复费19831.62元。

  典型案例九:王某峰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王某峰等六人利用原料硫酸二甲酯、二硫化碳、石灰氮开始生产荒酸二甲酯,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排放到无防渗措施土坑内,将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料挤压成块状物后倒入沙河槽内并用沙土掩埋。经鉴定,涉案地块中含有二硫化碳、荒酸二甲酯、二硫化碳,以上所有物体均属于危险废物。

  典型案例十:姜国臣、宋魁、姜国彪盗掘古墓葬案

  2020年秋季,姜某二人在常某(另案处理)的组织联系下,伙同常某、宋某,四人驾驶车辆来到库伦镇前勿力布格村南侧奈林稿辽墓群,盗掘其中一处古墓,盗掘至露出古墓青砖时,发现已有盗洞,后四人将盗坑回填。

  数日后,几人携带盗掘工具,再次驾驶车辆来到库伦镇辽墓群,在第一次盗掘位置东侧十米远处盗掘古墓,盗掘至露出青砖时,发现墓室已坍塌后,便将盗坑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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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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