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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

没有想象中的剑拔弩张、各执一词,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表示将继续在国际市场上通力合作。这样的场景,几乎每天都会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庭内上演。

亚洲第一,全球前三!2022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交出了一份让人惊喜的“成绩单”。该院受理的仲裁案件总争议金额增长到1272亿元人民币,其中涉外仲裁案件总争议金额达420亿元,覆盖138个国家和地区。

这意味着,深圳经济特区的国际公信力逐年增强,以国际仲裁为支点撬动整体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方面走出独特的“深圳路径”。

为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良营商环境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其选定的仲裁机构,并由仲裁庭作出有终局效力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高效、专业、保密、一裁终局且在国际上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等特点,仲裁受到商事主体的广泛青睐。

“那是一起中美跨国投资纠纷仲裁案件,涉及的争议金额高达130多亿元人民币,代理律师来自5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最初的合同里没有仲裁条款,因此争议形成了巨大的僵局。”回忆起几年前中国仲裁史上的“最大金额案件”,深圳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安欣记忆犹新。该案中的三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共同选择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解决纠纷。最终,仅用13天这起纠纷就得到高效化解,比“打官司”省时省力。

事实上,由于仲裁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点,一家仲裁机构是否会被选择,取决于长期以来市场的信任和机构公信力的积累。近年来,选择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的中外企业越来越多,“大标的”案子也越来越多。据了解,仅2022年,个案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就有147宗,10亿元以上的有21宗,位居全国第一。

“这背后代表的,是市场主体对仲裁机构乃至对深圳营商环境的信任,也缘于深圳国际仲裁院四十年来为提升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国际公信力所采取的一系列创新举措。”安欣说。

一直以来,深圳国际仲裁院秉持着“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先后推出并逐渐完善了“边裁推选法”“排序法”“选择法”“排除法”等创新规则,尽可能把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权利交给双方当事人,从而消除当事人对仲裁庭中立性的顾虑,让当事人感受到特区营商环境的开放性和对市场主体的充分尊重。

为更充分地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201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香港设立了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形成“深圳+香港”“双城两院”新发展格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2022年,在江门设立“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并受委托管理江门仲裁委员会,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将特区仲裁经验辐射带动至粤西地区。

不仅如此,为助力经高质量发展,针对金融、创投、科技、港口、物流等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深圳国际仲裁院加快建设“三中心”:设立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落实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和全国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任务,促进全球金融创新中心城市建设;设立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设立海事仲裁中心,促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这些有益的经验探索,已经在向外复制推广。2022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跨境仲裁协作和国际仲裁合作新机制”纳入《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推广。

不管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仲裁已经成为深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一环。

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筑牢法治基底

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具有可以“走出国门”的特点,也因此更受涉外商事主体欢迎。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一起涉外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东莞的公司,另一方当事人是加拿大公司。双方分别选定了一名来自东莞和一名来自加拿大的仲裁员。为充分考虑审理案件的公平性,由仲裁院指定了一名来自第三法域——香港的专业人士担任首席仲裁员,案件由三名来自三个法域的仲裁员使用英文作为仲裁语言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外案件中,这样的安排屡见不鲜。翻开深圳国际仲裁院最新的仲裁员名册,1547名仲裁员覆盖全球114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仲裁员占比36.78%,仲裁员国际化水平在全国领先。

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龙向记者回忆起他所代理过的一起仲裁案件。当时,他和当事人经过了一番研究和比对选择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不仅因为信赖这里的公正性、专业性,也因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人治理机制”。

周龙口中的法人治理机制,正是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升国际公信力的一大“法宝”——由国际化的理事会来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仲裁机构的管理层仅仅是执行层,相当于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理事会理事由深圳市政府聘请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境外的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杜绝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内部人控制。2020年,深圳市人大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全球首创对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以此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稳定中外当事人对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独立性和公平性的预期。

“市场主体都希望通过独立、公正、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创新为深圳营商环境建设带来更多的保障。”周龙说。

为大湾区高度融合打造共治平台

作为内地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家独立仲裁机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5月1日推出《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该规则由德国籍著名教授主笔,以国际通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蓝本,吸收借鉴深港两地仲裁经验,是一部以国际仲裁程序为基本制度架构的仲裁规则。由于规则框架设计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内容,极大地方便了境外人士熟悉、理解和使用。

此外,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关于仲裁时间与费用的规定相比,该规则还大大提升了效率,方便当事人对裁决期限做出预期,同时提供了成本优化的多种选择,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解决纠纷提供更多便利,充分利用并发挥香港法域的独特性。

“深圳国际仲裁院充分体现了内地与港澳的共商、共治、共建、共享。相关机制能够充分发挥香港专业人士的作用,集思广益,把普通法的优势叠加进来,从治理机制上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就更有信心选择中国仲裁,进而获得公正的结果。”香港立法会议员、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总法律顾问简慧敏说。

同时,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第29项任务,深圳国际仲裁院加挂“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牌子,香港工商界、法律界专业人士可作为理事、仲裁员、调解员、代理人、专家证人等参与特区国际仲裁,化解跨境纠纷,并以“双城两院”为桥梁和纽带,深化与港澳的合作,共同提升大湾区营商环境。

“未来,我们还将继续在国际化、港澳合作上下功夫,以特区仲裁机构为基础,以合作的方式来引进国际组织和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加快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城市建设,全力打造国际仲裁的深圳样板。”安欣说。(党文婷 严圣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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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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