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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张雨点 倪媛媛)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实施伏季休渔制度,让大海得以休养生息。有人却为一己私利,在禁渔期出海捕捞。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沈某、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2022年9月8日,X号船长沈某雇佣林某等人出海进行捕捞作业。沈某与林某轮流驾船至某禁渔海区,在明知该海区尚处于伏季休渔期的情况下,仍以帆张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同月14日,沈某与林某驾船在某水产码头靠岸,被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查获,扣押渔获物共计25301公斤。

定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首,并在法院引导下自愿缴纳人民币10万元用于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资源修复。被告人林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人均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涉案的25301公斤渔获物和帆张网,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鱼类幼体成长需要3至6个月,实行禁渔能为其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是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本案中,所涉海区在案发时正值东海伏季休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两被告人在禁渔期间捕捞水产品逾25301公斤,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收缴的渔获物主要通过拍卖予以处置,价款上缴国库。

禁渔期间非法捕捞不仅触犯刑法,还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法院引导被告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是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为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物种多样性,请勿在禁渔期非法捕捞、销售相关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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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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