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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父母在家门口搭建吊床给两个孩子玩耍,吊床所系的门柱突然倒塌,导致其中一个孩子被压身亡,孩子父母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系门柱存在质量问题,遂诉至法院,要求修建门柱的谢某为此承担责任。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黄某夫妻俩将自家自建房的房屋屋后及右侧围墙工程承包给谢某施工。期间,为了与房屋大门右侧的门柱对称,经黄某同意,谢某在该房屋大门左侧加装一门柱。该门柱系独立加装,未与墙壁等建筑物相连接。

2022年8月10日晚,黄某妻子为了给两个孩子玩吊床,把吊床一头的绳索拴在房屋前的树干上,另一头拴在涉案门柱上。玩耍过程中,该门柱突然倒塌,黄某10岁的女儿当场被砸身亡。

事故发生后,黄某夫妻认为谢某修建的门柱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谢某在该案中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围墙及门柱仅系房屋的附属设施,费用较低,无需相关资质要求。根据双方陈述,案涉门柱是临时加装,没有相关建筑和结构设计图纸资料,双方亦无明确验收标准,客观上不具备质量鉴定的条件,已无法通过鉴定查明门柱倒塌是否系施工质量原因。加装门柱后至事故发生时的四年多时间里,该门柱未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和维修情况。且根据双方陈述证实,该门柱实际用途是为了美观,不具有承重用途。黄某妻子把门柱作为吊床受力点,明显已超出门柱的正常使用范围。事故发生时,黄某女儿仅10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黄某妻子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但其把吊床系在装饰作用的门柱上,导致事故发生,未能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综合门柱使用时间、门柱装饰用途、事故发生情形、当事人举证等情况,难以将事故发生归责于谢某的施工行为,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某夫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 果 王 晶 郑志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家长带未成年人游戏、玩耍中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事故时有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未尽监护职责造成孩子伤害,家长既是受害者,也是责任人。本案中,黄某妻子明知门柱仅有装饰用途,仍将吊床悬挂在不具有承重功能的门柱上,并让两个孩子乘坐玩耍,致该门柱承重超出承受范围,导致事故发生,黄某妻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提醒各位家长,父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谨慎和监管义务,在陪伴孩子成长过程中,要警惕潜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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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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