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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与司法的逐步融合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合理使用人工智能作出的辅助分析,依据事实与法律,综合现有证据和过往裁判经验,公正审理每一桩案件,力求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更进一步守护公平正义。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的理念,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遵循辅助审判原则。人工智能司法主要是借助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对所收集的已决案件及法律法规等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从而管理、控制和运用司法过程与结果,辅助司法审判工作更加公正高效。

首先,人工智能有助于促进“类案类判”。 “类案类判”对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保障,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人工智能可基于海量已决案件的裁判依据作出整理归纳,建立类案裁判的标准和信息库,为审判人员提供类案检索、类案推送、案件比对等功能,全面呈现类似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过程以便审判人员进行参考。

人工智能在为审判人员提供类案推送和识别的同时,也可以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智能化识别,当案件的结果偏离系统生成的裁判标准时,可以对审判人员产生预警,提醒审判人员再次审查案件事实情况,在审判人员依旧作出偏离标准的裁判时,进一步对院长、副院长、庭长或审判执行团队负责人进行预警,督促其审查是否需要进行“类案类判”,或对审判人员的裁判进行纠正,或对人工智能的认定标准予以校对,以避免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的错误裁判。

其次,人工智能有助于缓解“人案矛盾”。当下,不少法院或轻或重存在案多人少的状况,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升案件审理的效率、缓解“人案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相较于增加审判人员人数的方式,通过引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显然更为有效。人工智能作为高性能的大数据技术成果,可以将诉讼程序中繁琐的、可以通过数据运算和类型化处理的工作交由人工智能辅助,从而使得审判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更专注、更集中地审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形成判决结果等关键环节。这种类似“分工制”的案件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发挥审判人员的法律审判价值,避免其陷入机械性的文件处理工作,使得审判人员可以专注于案件的法律事实,提升案件审理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助力司法裁判的高效化。

此外,人工智能有助于促进“多元解纷”。人工智能的数据化、流程化可以助力法院向诉讼全程服务的功能转型,将大量案件进行识别分流,在立案阶段自主识别简易案件,通过智能提供法律咨询或由互联网端发送“可非诉化处理”通知,由法院或其他机构组织及时参与调解,助力人民法院搭建一站式解纷平台,实现运行机制从“人工”向“人工+智能”转变,解纷方式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这方面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人工智能协助司法部门构建“以社会调解为先,以法院诉讼为后”的层次化多元解纷模式,是贯彻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具体举措,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种新发展形态,通过为民众提供高效的司法便利,促进矛盾纠纷多渠道化解,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不过,当下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内的运用,多数局限于通过减少非审判性的重复工作,达到压缩案件处理时间的效果,但对于司法审判程序中的辅助性措施则仍有待发展探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第十二条鼓励不断拓宽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司法机关进一步探索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司法审判提供了依据。笔者结合当前我国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适用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认为人工智能还可能从以下方面辅助司法审判工作。

一是从“量化分析”发展为“质化分析”。在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和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方面,不少法院都展开了积极探索,对于非审判性工作均有了较为完善的系统和方案。不过,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不应止步于将人工智能的科学分析结论作为案件决策的“量化分析”,还可以尝试涉及“质化分析”。例如,除了在诉服阶段、立案阶段、结案阶段辅助审判人员对案件信息进行整理外,人工智能在执行阶段可以辅助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流转进行监管,发现不正当财产转移及时发出预警;在拍卖阶段辅助司法机关进行敏感人员排查,对拍卖风险进行提示等程序性利益事项判断上也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高效的辅助。这些事项正是利用人工智能的高效率和高精准度特征,辅助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过程审理进行监管和预测,跳出机械性工作的范围,从“量化分析”转向“质化分析”。

二是探索人工智能辅助适当深入司法庭审阶段。司法审判的核心环节在于法庭对案件的庭审过程,其中包含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为庭审的关键环节,是案件事实和争议的主要来源,审判人员需要在这一过程中结合客观事实和主观认定作出最终的判决。人工智能辅助深入司法庭审的客观事实认定环节具有一定的可能,例如,在案件的事实情况复杂、证据链条杂糅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利用大数据分析,从客观上为审判人员提供过往案例、规范支撑,以及通过证据标准对庭审证据的审查认定判断,辅助审判人员厘清案情脉络、归纳争议焦点、形成证据链条,助力审判人员全面认识案件事实,形成强有力的自我心证,促进案件的公平高效审理。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会代替审判人员裁判,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总之,在人工智能与司法的逐步融合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合理使用人工智能作出的辅助分析,依据事实与法律,综合现有证据和过往裁判经验,公正审理每一桩案件,力求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更进一步守护公平正义。(自正法 袁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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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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