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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暴力现象屡见不鲜,若网民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网“曝”的方式泄愤、报复吗?“人民说法”提醒,以“曝”制“暴”不可取,请选择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案件回顾】

李利(化名)是微博平台上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微博用户小凡(化名)因与李利观点不同,便通过微博私信向李利发送侮辱性言辞。

李利为泄愤,在微博上公开“挂人”,使用侮辱性言论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及评论予以反击,并配以小凡微博中个人照片、小凡私信辱骂李利的言论截图及小凡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引发众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

后小凡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李利表达歉意,但李利均未接受,并将小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凡在个人微博和其就读大学官网发布道歉信并向李利支付精神损失费。小凡见状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李利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微博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认为,小凡通过私信辱骂李利,损害了李利的人格尊严,构成对李利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小凡的侵害行为通过私信发生,李利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受到侵害后,其行为已超过了合理限度,侵犯了小凡的名誉权及肖像权。一审法院判决李利删除侵害小凡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互相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李利不服,认为其公开发表的涉案言论及配图是一种自我救济的行为,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利公开发布的言论已经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范畴,属于采用侮辱谩骂方式对小凡作出的负面评价,且涉案微博被众多网友转载并评论,李利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已造成公众对小凡社会评价的降低,产生了侵害小凡名誉权的事实,李利对此存在过错。因李利发布微博配图有小凡肖像照片,不论涉案照片是否已公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已构成对小凡肖像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说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远哲在接受“人民说法”采访时表示,不少网络用户利用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对他人肆意谩骂侮辱、造谣抹黑、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甚至人肉搜索,这些不当行为都损害了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表层的匿名也不是包庇纵容侵权言论的保护伞。”王远哲指出,在实名制注册制度下,每一个网暴受害者都可以找到现实中的侵权人来主张权益。网络用户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遵守法律法规,发布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私信还是公开发表言论,都要牢牢把握自己的言论边界,切勿以“网曝”制“网暴”。

王远哲提示,若自身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第一时间采取合理合法的维权手段。如果试图通过引导网暴来还击,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高清扬 实习生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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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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