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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8月8日电 8月8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陈勇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对陈勇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勇利用担任淄博市委常委、桓台县委书记,济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德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建设、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0.4329万元。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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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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