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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包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包金罚决字〔2023〕6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对重要空白凭证等管控不到位。

  包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罚款3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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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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