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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交易的行为日益普遍。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网络交易中容易出现不规范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一起典型案件中,涉事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并在平台上进行虚拟发货,引发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案情回顾

被告乙某系未成年人,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店铺,向数十人出售定制版明星图册,并在平台上进行虚拟发货。数月后,被告实际发货,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与描述、打样不符。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宣传不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电商平台作为平台运营商,应对销售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监管,但其未尽职责。数十名买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乙某退还购货款,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乙某未满18周岁,其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售卖了大量类似商品引发纠纷,与其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原告与被告的监护人达成和解。案件审结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运营该电商平台的被告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特别指出了其在对未成年人开设网店的审核和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该公司回函表示将加强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和提示,加强日常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发货提示、确认功能。

以案说法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在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应该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前提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对该类未成年人开店的经营行为予以准许。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加强审核,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应切实尽到相应的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合理用网。(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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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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