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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年来,“偷拍”“偷窥”事件频发,涉及的场所和范围也越来越广,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充电宝、路由器、排插、台灯、迷你音箱……这些常见的家用电器,被不法分子植入针孔摄像头后,成了披着“羊皮”的窃听、窃照设备。近日,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偷拍神器”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退缴的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黄某甲从2021年8月开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排插摄像头”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2022年2月,为提高非法收入,黄某甲开始购买针孔摄像头等配件,并雇请黄某乙协助将针孔摄像头等配件组装进充电宝、路由器、插座面板、插线排、台灯和迷你音箱等家用电器中,加工完成后,再由黄某甲通过线上渠道进行销售。其间,黄某乙除协助组装外,还会协助黄某甲进行销售。经查,黄某甲销售上述设备共计69441元,从中获利30000元。归案后,黄某甲与黄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两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甲、黄某乙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两人均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黄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考量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罗晓燕 蔡嘉威)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形成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违法犯罪产业链,供自己或客户“偷窥”他人隐私。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器材流入社会也会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户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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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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