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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张 旭 王 慧)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9月11日0时,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琐事酒后在家中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将厨房内玻璃推拉门、抽油烟机等物品砸坏,并把一个电热锅、多个瓷碗瓷盘、大理石块等物品从厨房窗户扔出,砸到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越野车上,致使该车左侧后视镜、左侧前车门、左前大灯罩、左侧翼子板、前挡风玻璃等部位损坏。经鉴定,受损车辆配件价值7850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后,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的行为,轻则吓到路人、损害财产,重则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要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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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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