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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10岁男孩小李下楼扔垃圾,巧遇70岁的刘大爷在小区遛自家的四只狗。由于未拴狗绳,四只狗多次靠近小李,小李惊慌之下曾两次躲向刘大爷处意欲求救,但刘大爷未能及时制止。小李在跑向远处躲闪的过程中,被其中一只追逐并咬伤,经诊断为“右大腿动物咬伤或造成损伤三级暴露”。后续除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外,由于受到惊吓,还需要进行心理个训治疗。刘大爷未曾看望小李且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用。小李的母亲遂报警。由于四只狗未办理犬证,公安局对刘大爷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刘大爷仍拒绝合理赔偿。小李的母亲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大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心理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

●判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事发时遛狗未拴绳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小李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在小李被犬只追赶时存在未及时制止的不当之处,事发后直至庭审时其亦态度消极,其言行确实给小李造成了伤害,理应赔礼道歉。小李年幼、心智尚未成熟,被犬只咬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

●说法:近年来,家庭养狗数量逐渐增多。同时,恶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管理提出了难题。对此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各地也纷纷出台法规,以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饲养人应当依法至公安机关登记并办理养犬登记证、定期对犬注射疫苗进行相关免疫、定期年检等;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为犬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并避让老人孕妇孩童等。

文明养狗是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饲养人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办理犬证、佩戴犬链、免疫年检等。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切实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养狗观念,规范养狗行为。

(本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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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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