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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满两周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两年来,随着个人信息在商业场景中广泛应用,个人信息处理场景更加复杂,诉讼中涉及的信息类型、侵权形态和权利内容更为多样。

赵瑞罡指出,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情况来看,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以互联网企业为主要被诉侵权主体,引发个人信息纠纷的场景涉及众多数字经济领域。例如,金融企业被诉存在信息泄露问题,致使用户遭遇电信诈骗;在线教育APP被诉在用户登录阶段无法跳过年龄、职业、教育背景等信息填写环节,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电商平台被诉频繁拨打用户电话,不当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办公软件被诉未经同意将用户移除工作群等。

案件反映涉诉个人信息类型既包括法律法规列明的手机号、身份证号、行踪信息等,也包含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信息,例如视频浏览记录、职业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等,还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信息等。

同时,一系列新类型个人信息纠纷进入诉讼。例如,权利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个人信息被查阅、复制的次数、人员等信息,进而确认骚扰电话的来源等新型需求。

“部分信息处理者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明示告知不到位的行为;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欺骗误导强迫用户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查阅复制规则不明确、共同处理和委托处理界限不明的行为等。”赵瑞罡表示,网络平台应积极作出改善提升,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并完善个人信息告知同意制度。(高清扬、实习生兰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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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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