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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天津12月7日电 (周亚强)记者7日从天津市金融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秩序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共72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特别强化了穿透式审查和审慎准入的原则,并对市区两级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评级分类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应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

  在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方面,《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认定的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认定的净资产的15%。

  《办法》要求,市金融监管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制度;各区工作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评价和现场检查;区工作部门初评后,由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复评。评级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参考依据;对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并视情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办法》同时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监管问询、责令整改等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办所有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质等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组织体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处罚条件和标准进行了明确。

  据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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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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