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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小宜喜欢直播,想成为主播,但当时身份证不在身边,就借用表姐小王的身份证号在某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持有该账号的直播收入。在她的努力下,账号拥有30.6万名粉丝,成为在直播平台中有较高“财富等级”“明星等级”的主播。后小宜向直播平台申请变更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直播平台经审核发现账号直播主体一直为小宜,遂变更实名认证人为小宜。表姐小王认为,直播平台与小宜恶意串通,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直播平台将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更改回自己。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产生的粉丝、流量等财产性权益。根据直播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小王未经平台审核将账号交给小宜使用,属于违规转让,平台终止小王继续使用账号,是基于协议约定和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侵权。账号是通过小宜长期运营,才产生了粉丝数量等新的财产性内容。该部分财产内容源于观众对小宜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小宜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更加公平。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从合同外观来看,在账号实名认证人为注册人期间,注册人享有使用权。但实际使用人通过个人劳动创造、增加了账号的虚拟财产,其是否享有虚拟财产利益?这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所作出的贡献。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价值,民事主体为获得相应的价值付出了劳动。将虚拟财产权益给予付出劳动的一方,符合公平原则。二是从效率原则出发,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小王注册新账号的成本低,而小宜舍弃该账号,会造成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浪费。司法裁判应当尊重虚拟财产的发展规律,平衡好各方利益。互联网平台也应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

(本报记者 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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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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