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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就“开国少将被造谣成革命叛徒”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随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判令三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开国少将何克希将军的家属发现,部分自媒体在视频中使用何克希同志的照片,并恶意曲解其形象,相关视频被大量转发。随后,何克希将军家属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反映上述情况。

2023年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对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判令三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烈士等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行为的侵害对象为革命英雄的人格利益。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做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英雄烈士等所涵盖的保护范畴;案件中涉及的行为侵害了革命英雄的肖像、名誉、荣誉三项人格利益。在介绍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视频中,三名被告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指代某负面形象历史人物,还称其为“叛徒”,进一步降低对何克希同志的社会评价,侵害其名誉。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名被告的行为伤害了社会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也是对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解放史的曲解,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人民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保护英雄烈士的系统完备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既有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也有可能产生治安管理处罚责任甚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应的刑事责任。

王雷称,英雄烈士的形象、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反对对英雄烈士“污名化”的历史虚无主义做法,英雄不容亵渎、先烈不容诋毁、历史不容歪曲。(周静圆 实习生兰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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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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