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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2月2日电(记者杨文)2月2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开证券原总裁侯绍泽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侯绍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追缴侯绍泽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侯绍泽利用担任威海市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副局长,国开证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总裁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扶持资金、协调贷款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078万余元。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绍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侯绍泽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受贿所得及孳息大部分被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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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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