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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齐琪、张树志)饲养宠物犬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但部分犬主人缺乏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引发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倡导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携带犬只离家外出时需束犬链、禁止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外出等,但有的犬主人存在“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在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犬主人任由未成年孩子独自遛犬,结果小狗将一名不满1岁的婴儿抓伤。法院判决犬主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引导饲养宠物的家庭成员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养犬遛犬。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所在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3万余元。

宠物犬伤人,后果可能不仅仅是“治伤”。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安某被狗咬伤并注射狂犬病疫苗时已怀孕。为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向医院等多方咨询后选择终止妊娠。审理法院认为,犬主人缪某应对安某被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安某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终止妊娠,是符合其所处生活环境及普通人医学认知能力的正常行为。法院判决,缪某赔偿安某终止妊娠手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实践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最高法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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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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