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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石泰峰主持会议并讲话。

  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布小林、林少春、张韶春出席会议。

  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精神,审议了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等7个改革方案,审议了10个改革优秀案例。会议听取了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总体情况汇报和有关负责同志抓改革落实述职。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为在新发展阶段继续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要持续用力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坚决守好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草原红线不突破、农牧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牧区土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持续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要遵循规律、尊重农牧民意愿,从基层和群众创造中提炼总结经验,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

  会议强调,要深刻理解把握“四个深刻变革”的重大论断和“四个结合起来”的重要要求,坚定改革信心,汇聚改革合力,推动我区改革在新发展阶段取得更大突破。要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接续推进已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跟进落实新发展阶段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党中央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在我区落实到位。要增强攻坚意识、抓住关键重点,聚焦空间布局、科技创新、营商环境、对外开放等重点改革任务,强化任务统筹和工作推进,尽最大努力使改革早收获、早见效。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改革前瞻性研究,健全风险研判、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专项整治成果在风险减存遏增中的促动作用,推动改革行稳致远。

  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内蒙古日报记者 刘晓冬)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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