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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8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2021年度首场新闻发布会,阐释推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并推动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出台是我区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而深远,标志着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又迈进了一大步。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全区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共同责任。新制定出台的条例,全面系统深入贯彻了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的要求,广泛发扬了民主,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实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新篇章,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条例的起草修改完善工作,同时,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旗县(市区)人大、全体自治区人大代表、国内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充分吸收采纳代表和政协委员审议讨论修改意见基础上,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共八章七十条,明确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民族最高利益,并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丰富经验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不仅内容丰富,而且亮点纷呈:

  一是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殷切期望;

  三是弘扬了法治精神体现了法治理念;

  四是彰显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

  五是突出了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重要地位;

  六是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基础;

  七是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形式和主要内容;

  八是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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