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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祖国北疆,地域辽阔,生态地位重要。但同时,内蒙古自然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力差,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

  自治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新路子,在全国率先建立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为实践路径的生态检察模式,为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强化专业化检察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张云龙介绍,自治区检察机关强化专业化监督,发挥“三检合一”办案优势,对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集中办理,实行刑事追究、行政监督、公益补偿并举,精准发挥打击、监督、保护、修复等职能作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聚合效应,破解公益损害“轻刑化”与损害修复“高成本”之间的矛盾,实现公益保护效能最大化,促进高水平司法保护。

  2007年以来,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未经审批,先后从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尔苏木村民处承包土地用于采煤排土。经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论证,该公司占用草原及耕地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及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66.8万元。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1月,依法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133.6万元。

  2021年3月,科右中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方面展开论证。2021年5月,科右中旗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张云龙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内蒙古检察机关坚持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在对犯罪分子实现罚当其罪的处罚外,督促案件当事人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避免“罪犯服刑,荒山依旧”,达到惩处犯罪和恢复生态双重目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生态环境高质量修复。

  2002年以来,呼伦贝尔市某农业有限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非法占用大量退耕还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沼泽地等,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耕种。该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累计非法占用草原1.44万亩、林地7600亩、湿地370亩。长时间以来,大面积土地资源遭到破坏。

  2021年,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做细做实调查取证,发挥智慧助检作用,用无人机航拍取证,邀请生态环境方面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门论证。2021年5月,该院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主体采取科学专业的措施恢复被违法破坏的草原林地。

  新巴尔虎左旗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旗长为组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科局等相关行政机关责任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改措施与责任分工。2021年7月,旗政府回复检察建议称,涉案2.2万余亩草原、林地、湿地违法耕种行为已被责令停止;1.44万亩受损草原、370亩受损湿地以“人工种草、封山育草”方式进行恢复;7600亩受损林地造林计划于2022年10月前完成。

  “我们以认罪认罚促进公益修复,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中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保护公益相结合,对认罪悔罪、主动补植复绿的,在量刑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从而推进补植复绿,达到修复环境资源的目的。”张云龙说。

  据统计,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守护北疆草原林地”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专项活动,共受理公益诉讼线索1578件,立案1215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980件,提起公益诉讼95件,保护草原3.88万亩、林地3.16万亩,通过公益诉讼恢复林地2.4万亩,恢复草原3.53万亩。

  深度融入社会化治理

  据介绍,内蒙古检察机关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生态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办案中推广圆桌会议、宣告送达、公开听证等公众参与机制,引入社会各方力量。深化借助“外脑”,加强与社会性公益组织的协作配合,提升公益保护质效。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对王某非法套耕天然草原被判处刑罚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造成210亩天然草原始终未得到修复的情况,向达茂旗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并针对其未整改到位情况,召开现场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公益诉讼终止了近10年的破坏草原行为并切实推动了草原恢复。

  据介绍,内蒙古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院、跨区域协作配合机制,积极构建大生态检察工作机制。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厅局起草《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处置工作指引》;联合公安、审判机关制定《关于建立破坏草原林地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协作机制的意见》;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林业和草原局会签《关于破坏草原林地鉴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并联合相关厅局会签《内蒙古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等。

  自治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推动“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将建立健全“林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写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与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全面构建“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办、联合部署专项活动、共建公益保护林等10个方面加强协作。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史万森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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