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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李艳红)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公安厅以及自治区卫健委相关领导介绍了相关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马保国介绍,2021年,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内蒙古银保监局和农牧厅等7部门联合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通过前期调研考察、公开招标,最终确定江苏省紫金保险公司作为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申请受理、垫付审核、资金支付和追偿等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有幸成为107号令发布后,全国首个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公开委托保险公司管理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的省区。管理模式的改革,运行机制的创新,为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注入了新的生机和动力。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基金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按照1%-2%提取,具体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我区目前是1.5%,每年可筹集约6000万元左右。救助的情形包括:交通事故抢救过程中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张利清表示,自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通知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二是协助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公安交管部门发现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三类案件(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将及时告知事故伤者及其家属可以向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基金,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垫付通知书》,通知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服务网点或路救专员。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垫付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开展垫付工作,并向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乌盛渊说,《自治区管理办法》施行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累计接手315位基金救助对象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有关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等相关救助对象。同时,积极落实与受托管理机构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结算管理工作,累计使用救助基金达到1200多万元,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贯彻落实《自治区管理办法》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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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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