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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满足缴存职工业务办理需求,对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政策作出调整。

  根据《通知》,缴存业务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最迟到2022年12月31日,由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主动备案,企业无需申请,到期后进行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业务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租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缓解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资金压力,呼和浩特市市区无房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2000元,市属旗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铁路服务部参照呼市市区标准执行)。

  此外,贷款业务方面,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管理部门,不计罚息。超过期限未偿还的,按正常逾期规定办理。(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刘洋)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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