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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很感谢执法人员对我们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兴安盟扎赉特旗一家大米生产企业负责人张经理感慨地说。

  原来,今年年初,消费者投诉购买的该公司生产的大米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不准确。接到投诉后,扎赉特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公司现场核查,由于该公司没有虚假标注的主观故意,并且按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最终对该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去年以来,我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为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逐步落实。部分盟市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及时纠正的免予处罚,对新业态、新模式中小企业和创新企业的轻微违法给予及时纠正,让企业真正享受到了监管部门的“温情”与“体恤”。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6月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四张清单”将于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四张清单”遵循合法、合理、利企便企原则,分别从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角度,共汇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9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32项、容缺受理事项7项和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1项。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对“四张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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